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 前言 本章最近几年的平均考分为5.8分,2007年和2008年都考得比较多。本章题型一般都是客观题,也可以考简答题,或者与公司法一起考综合题。
重点与难点讲解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l)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证券的发行程序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 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2.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股票发行采取代销方式,承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三、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1.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必须是已交付的证券。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依法报告和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 买卖该种股票。 (6)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7)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达到20%时,应在3日内发出报告和公告,在此期限内不得再次买卖该转债;持有20%后每增加、减少10%的,同上述报告和公告,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次买卖该转债。
3.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4.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5.交易证券的凭证形式既可以是纸面形式也可以是经认可的其他形式。
6.证券交易种类既可以是现货交易又可以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
7.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8.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9.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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